河南农民朱某,在京已工作生活3年多。他在一场交通事故中受伤后,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但肇事者赵某和保险公司不同意。据此,朱某将赵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大兴法院支持了朱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赵某和保险公司赔偿他21万余元。去年4月3日,朱某在大兴区黄亦路过马路时,被由东向西驾车行驶的赵某撞到,造成他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及左小腿重度碾挫伤。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朱某被鉴定为九级伤残。朱某说,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用等赵某均已负担,但是双方对伤残赔偿金不能达成一致。赵某认为,他在京连续居住生活了3年以上,伤残赔偿计算标准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庭审中,赵某和保险公司坚持,朱某是农业户口,不能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虽为河南农业户口,但因其交通事故前在北京连续工作、生活3年以上,其生活、工作环境业已脱离农业生产,其经常居住地及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故对朱某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法院依法确定按照城镇居民户口计算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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