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非国有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国有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未经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则不得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可见,国有企业债务人目前尚不具有独立的破产申请人地位。国有企业的破产都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无论同意申请破产还是不同意申请破产,都有可能造成债权人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申请国企破产条件是什么
作为国有企业,应该具备破产条件,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才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8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债务人申请破产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为条件,这是就国有企业而言。因为,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人是国家,而上级主管部门享有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权力。这与非国有企业作为债务人申请破产时需要其所有权人同意是相类似的。例如,我国《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对公司解散、清算事项作出决议的职权。
公司自愿申请破产,与公司解散一样,是关系公司存亡和股东权益得失的重大事项,也应照此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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