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襄樊政办发[2004]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04]1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家禽业发展的通知》(鄂政发[2004]12号)精神,将禽流感疫情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推动全市家禽业的恢复和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科学引导消费,促进禽产品流通
各地要充分发挥宣传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普及禽产品消费安全常识,科学引导消费,消除禽流感造成的恐慌心理,迅速恢复禽产品消费市场。要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确保来自非疫区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禽类及其产品顺利进入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非疫区健康畜禽及其产品的流通。在关闭疫区禽类及其产品市场的同时,非疫区各市场要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和必要的工作制度,稳定市场供应。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禽类产品营销中的连接和带动作用,使农民能够及时出售健康禽类产品,切实解决非疫区农民卖禽难问题。
二、改革生产方式,加快养殖小区建设
要按照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业主经营的原则,大力推进畜禽饲养方式改革,改变目前农村人、畜、禽混居的现状,加快家禽养殖小区的建设,提高家禽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水平。同时,要注重产销衔接,争创名优品牌。
三、制定优惠政策,促进家禽业发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4]17号和鄂政发[2004]12号文件精神,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我市家禽业健康发展。
(一)实施保种补助。市财政从今年的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经费,对经市畜牧部门核定的家禽种质资源场或保护区给予保种扶持。各禽种资源主产区的当地财政也要安排一定的保种经费。
(二)扶持养殖小区建设。市政府每年在农业板块建设专款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对新建或改扩建的畜禽养殖小区进行奖励扶持。进行畜禽养殖和兴建畜禽产品加工企业所需的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依法办理用地手续。达到省定标准的畜禽养殖小区,在省以奖代补的基础上,所在地政府也要给予一定补助。
(三)加强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及饲料加工企业(具体名单由市畜牧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等受影响较大的企业和养殖大户,有关部门和企业要主动与相关银行协商,争取银行在流动资金贷款方面按国办发[2004]17号和鄂政发[2004]12号文件有关规定给予优先支持,以满足受损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需要。
(四)减免税费。按照鄂政发[2004]12号文件精神执行,即:
(1)自2004年2月1日起至2004年7月31日止,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
(3)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4)对全市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在2004年度减半征收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5)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应退税款实行及时足额退税。
(6)从2004年2月1日起至2004年7月31日止,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二00四年四月八日
全文1.5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