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是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的问题以及个别关体问题所作的权威性判定,其目的是保证审判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
对于作为执行根据的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应当把握以下界限:
一是作为执行依据的民事裁定书。在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中只有给付内容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书符合执行根据的条件,其他仅对诉讼程序所作出的有关程序性问题的民事裁定不能作为执行依据。除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是执行根据外,《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11)项规定的其他裁定中的有些民事裁定,也可以作为执行依据。这些裁定主要有:
(1)我国法院依法作出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效力的裁定和承认外国仲裁机械作出的仲裁裁决的裁定;
(2)我国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决定》作出的认可台湾地区民事判决、裁定和台湾地区促裁机构裁决的裁定;
(3)执行回转的裁定;
(4)对在诉讼中为被执行人担保的保证人作出的承担保证责任裁定;
(5)在企业破产程序中作出的追回财产、清偿债务、交付财产及损害赔偿的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民事裁定;
(6)在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中,作出的对第三人强制执行的民事裁定;
(7)因负有相关协助义务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律规定而承担民事责任所作出的民事裁定。
2.作为执行依据的行政裁定书包括行政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书。
3.作为执行依据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也经常使用。作为执行依据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包括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
全文67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