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xx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7)甘0826刑初20号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某,生于甘肃省xx县,住xx县。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张某,生于甘肃省xx县,住xx县。
辩护人靳某,甘肃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史某以被告人张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并由此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史某以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申请撤诉确属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史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xx
审判员张xx
人民陪审员吕xx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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