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从公司法的角度看,公司依据章程规定及股东会决议聘任董事行使法定职权,董事同意任职并依法开展委托事项,公司与董事之间即形成委任关系,从双方法律行为的角度看实为委托合同关系。但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委任关系并不排斥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即二者之间在符合特定条件时还可以同时构成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律师补充:
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委任关系产生于公司法项下,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合同法项下,属于不同法律框架下的法律关系,两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冲突,可以并存。判断董事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还得从劳动合同或者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入手。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劳动关系成立:
其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其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其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四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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