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夫妻共同财产涉及父母为子女买房出资性质如何确定
关于父母婚前出资是否赠与,如果父母在婚前有明确表示的,按照其表示确定;如果表示不明的,从社会常理出发,一般推定为赠与。若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借贷关系成立。当然,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权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对于实践中可能发生的购买其他物品的出资,同样可根据上述原则作出相应的归属认定。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
夫妻共同财产有下列规定:《民法典》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不动产怎么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现行《民法典》等的规定,结合现实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夫妻共同房产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情形认定:
(一)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有房屋;
(二)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三)婚前以男女双方的积蓄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
(四)由一方在婚前购买或自建,婚后又以共同财产组织重建的的房屋;仅有部分改建、扩建的,改扩建部分属夫妻共同所有;
(五)结婚前,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的;
(六)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未明确表示赠与夫或妻一方的;
(七)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继承的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八)工作单位基于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职工工龄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并由夫妻双方出资购买的职工福利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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