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一、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的区别是什么
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
1、行为的目的不同。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的目的,包括据为已有、据为单位或者他人所有。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则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通过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而用于营利活动,以牟取暴利。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
2、行为方式不尽相同。前者是使用诈骗方法,即使用捏造事实、编造谎言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众财物;而后者则不要求必须使用诈骗方法,哪怕是以真实的方法来吸收公众存款,也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主要侵犯的是公司财产的所有权,而后者主要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诈骗的数额并不是量刑的唯一依据。
二、信用卡还不起了会是诈骗吗?
信用卡还不起的,是信用卡纠纷,但不一定是诈骗,需分情况判断。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关于信用卡诈骗罪规定的“恶意透支”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可认定为“恶意透支”。
1、非法占有的目的
有以下行为的,可认定为行为人(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除外。
2、“恶意透支”规定的限额
“数额较大”: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3、有效催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2)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3)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4)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总而言之,根据刑法关于信用卡诈骗的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要求行为人在主观心态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数额方面,需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即涉案金额需达到五千元以上。要认定为“恶意透支”的,需达到恶意透支的数额标准,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对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进行综合分析。
若持卡人还不起信用卡尚未完全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是诈骗;反之,持卡人还不起信用卡,符合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的各个构成要件的,是信用卡诈骗,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三、犯骗取贷款罪会判多少年
犯骗取贷款罪的判刑如下:
1、如果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从而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那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那么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骗取贷款罪的客体要件。骗取贷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2、骗取贷款罪的客观要件。骗取贷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首先,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觉;
3、骗取贷款罪的主体要件。骗取贷款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骗取贷款罪的共犯论处;
4、骗取贷款罪的主观要件。骗取贷款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反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也不能按犯罪处理,可由银行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加收贷款利息等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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