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大数额借款的简单证书往往并不能成为直接作出裁决的充分依据。
尽管借据作为一项重要的债权证明形式,然而在法律实践过程中,法院需要全面地审视各类因素以确定实际发生借款的数量以及相关条款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首要的是,法院会对借款的资金来源及其转让方法进行深入检讨。
倘若出借方未能提供关于大额款项合理来源的充足解释或者缺乏相应的交付证据,这将对借款的真实性产生怀疑。
其次,案件审理还会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借款的具体用途以及借款之后的催收状况等多方面因素。
除此之外,借款人提出的抗辩理由以及所提供的相关证据同样会受到严格的审查与评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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