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人事部门(或组织、劳资部门)盖章:经办人签名:单位联系电话:年月日注:
1.本证明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2.本证明须由档案所在单位或存放档案的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盖章;没有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盖章。3.继承人范围内如有已死亡情况,也应在备注中注明。
4.《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徐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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