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厂进行搬迁、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被重新聘用的情况下,不应该给予经济赔偿。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前提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然而,退休人员已经不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而是转化为了与用人单位联系更为紧密的劳务关系。
针对因工厂搬迁导致劳动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同时又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合理协议这一问题,即使工厂以无过错解约的方式处理,也不应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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