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岁的原告老李与妻子于2011年离婚,此后3年都是靠社会补助过生活。老李认为自己一年比一年老,且多病,连病都看不起,但女儿一直没有给自己支付过生活费。于是,他把30多岁的女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给原告。
法院立案受理后,法官从情、理、法的角度耐心依法调解,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从2014年9月开始,每月15日前支付200元赡养费给原告。
点评
受赡养权,指老年人有受子女赡养的权利。根据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的规定,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内容更为广泛:首先,子女不但在经济上要供养父母、帮助父母,而且在生活上也要照料父母,并且在精神上要安慰父母;其次,子女对生病的父母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并予以护理;再次,子女应妥善安排父母的住房,不得强迫父母迁居到条件低劣的房屋内,对父母自有的房屋,子女还有予以维修的义务。
权利义务对等。在现实生活中,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在子女未成年时,父亲或母亲对子女未尽过抚养义务,导致子女成年后不愿意对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事例。大家都认为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父母是否还可以要求自己的子女尽赡养责任?
从蓬江区法院办理的该起赡养费纠纷案件中可以看出,只要父母子女关系存在,抚养或赡养的权利义务也就存在,即使父母因种种原因未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但是也不影响其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父母的过错不能成为免除子女赡养责任的理由。同样,子女也不能以父母分家不公平为借口拒绝赡养父母;子女也不能以与父母断绝关系或放弃继承权等为借口,而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法官提示,男女平等,出嫁的女儿一方面对自己的父母负有赡养的责任,另一方面,也有协助丈夫赡养自己公公婆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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