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能否放弃权利?是的,根据质押的性质,我们可以知道质押是约定的担保物权,当事人可以放弃权利。为什么质押是故意担保权益而留置权是法定担保权益。它是根据双方协议设立的,留置权由法律直接规定。占有的条件是不同的。虽然两者都是以抵押物的占有和转让为基础的,但抵押物的占有只有设定时才转移,抵押物与债权之间不存在优先占有关系,而留置权在法律上与抵押物是预先介入的。也就是说,先占有是留置权的前提。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客体包括动产和物权,留置权的客体仅为动产。权利的实现是不同的。当债权已清偿而未清偿时,质权可以自然行使;而留置权只有在债权已清偿而未清偿时才能实现,必须有法定程序。
5。质押不因债务人的追加担保而消灭,留置权因债务人的追加担保而消灭。在质押期间,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让质押物,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押。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质权的,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的,其他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继续提供担保的除外。质押关系的当事人是质权人和出质人。质权人是质权所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出质人是提供质押的人,一般是债务人本人;但第三人也可以用自己的财产为他人设定质押。但是,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依法占有的动产抵押的,质权人不知道出质人无权处分该动产而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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