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权人放弃质权是什么意思
质权人放弃质权的意思是指质权人放弃其因享有质权而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就质物受清偿的权利的行为。质权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质权。当质权人以放弃质权的方式处分质权时,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质权人放弃质权应当明示。质权人不行使质权或者怠于行使质权的,不能推定为质权人放弃质权。质权人放弃质权,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如果是质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无须取得出质人的同意。质权因质权人放弃质权而消灭。但质权人放弃质权,不得有损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二、质权人放弃质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质权人放弃质权主要表现形式有:
1.质权人自己的行为导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了担保物权;
2.质权人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
3.质权人因自身过错,没有办理质权登记手续,导致质权不成立的;
4.质权人通过诉讼主张权利时,诉讼请求中没有主张优先受偿权益,视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质权的等等。
三、质权人放弃质权对保证人的法律影响
质权人放弃质权对保证人的法律影响主要是保证人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在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的质押担保又有其他担保人(包括人保和物保)的场合,由于债务人是本位上的债务承担者,其他物的担保人及保证人仅是代替其承担责任,所以保证人对先以债务人的质物清偿债务存在合理信赖利益。质权人放弃质权时,其通常会丧失优先受偿权,而这无疑会损害保证人的顺位信赖利益,加大其他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故保证人应在质物优先受偿价值范围内免责。当然,如果其他担保人自愿承受质权人放弃抵押权所产生的不利影响而承诺愿意继续提供担保的,意味着其同意质权人放弃质权的处分行为,法律自无加以干涉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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