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放弃质权,是指质权人放弃其因享有质权而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就质物受清偿的权利的行为。质权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质权。当质权人以放弃质权的方式处分质权时,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质权人放弃质权,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当然,质权人放弃质权有一个前提条件:不得有损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因为当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有其他保证人时,质权人有关质权的任何处分行为,将直接影响保证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五条规定,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一、质权人放弃质权的情形
放弃质权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质权人用书面的形式明确表示放弃担保物权;二是质权人以行为放弃质权。主要表现为:
1、质权人自己的行为导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了担保物权;
2、质权人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
3、质权人因自身过错,没有办理质权登记手续,导致质权不成立的;
4、质权人通过诉讼主张权利时,诉讼请求中没有主张优先受偿权益,视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质权的等等。
二、质权人放弃质权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在质权人放弃质权时,如果是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内,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承担担保责任的,法律并不干涉。例如,某项债权既有质押担保,又有保证的,质权人放弃质权,必然会对保证人造成影响。因为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其质物所产生的质权被质权人放弃后,担保责任则将由保证人全部承担,加重了保证人的负担。本着公平的原则,在质权担保是主债权的全部时,质权人放弃质权的,保证人免除全部保证责任;在质权担保的是主债权的部分责任时,质权人放弃质权的,保证人免除质权人放弃质权范围所承担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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