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如果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房屋的使用性质发生了变化,所以在进行拆迁时,按照经营性用房进行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下列补偿:
(一)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给予补偿;
<(二)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三)房屋征收造成的生产经营损失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房,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住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被拆迁居民房屋补偿安置条例。
被拆迁房屋评估采用重置法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将建筑、安装重置单价合并为新的建筑、安装重置单价;基准价同一地区新建多层商品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和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市场情况确定,并制定公布。
2、补偿安置不属于征收的村或村民小组制度,律师应当了解,对现有拆迁的未在本市转为户籍的城镇居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易建房屋的条件,被拆迁人可以申请在农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者居民点居住。对不具备异地建房条件的地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同等价值的房屋置换。被拆迁人不得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3。其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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