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书连续为首要、两无票据方可收
背书审查首先要查看粘单上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加盖印章是否连续、准确,其次粘单背书权利应无障碍,票据要正常流转和受理,达到两无即:无免责,指注有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字样的票据不得办理贴现;无禁令,指票据应不属于被盗、被骗、遗失范围及公检法禁止流通和公示催告范围。
二、第一背书为收款、出票不可现背书
汇票背面左边下方,即第一个背书人签章处必须是收款人的财务专用章及单位法人章。出票人即付款人是不能在背书人签背书的,即不可在自已签发的汇票上背书。
三、财务汇票专用章、不可出现托收章
汇票在转让过程中,如背书人为企业,则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的企业名称必须与抬头相符,不可有一字相差;如背书人为银行,则加盖汇票专用章即可。只有在托收过程中,才出现托收专用章。
四、左上右下核背书、抬背不符需谨慎
核实背书时,记住左上右下单位名称相符,以左边框的上方的企业名称与右边框下方企业财务专用章要相符,核查时,粘单为长方形,交叉斜线对应即可快速审查,不可出现抬背不符现象。
抬背不符是一种错误的背书行为,常见的诸如在被背书栏(即通常说的抬头)简写、漏全称中的省、市、县、撰写自造的简体字等等。在处理这类的补救:一般应由制造抬背不符的背书人将造成抬背不符的原因写成书面证明,交给后手(后手作为是否接受其票据权利转移的一个理由)。一般还应递交给承兑人,获得承兑人的认可。即不因已形成的抬背不符的情况而拒绝付款。如果承兑行不接受,则应由其前手依次向上推移,直到出票人申请注销原票据,由承兑行另行承兑新票。因此,流转过程中务必要审慎背书,戒除抬背不符的现象。
五、印章清楚要准确、涂改模煳不可收
被前背书人及背书人签章必须清晰、准确、可辨,不可出现字迹涂改、印章模煳、简化字、字迹印章不清等现象,对于有涂改模煳的背书必须严审,原则上不可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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