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商业票据
商业票据是指由金融公司或某些信用较高的企业开出的无担保短期票据。商业票据的可靠程度依赖于发行企业的信用程度,可以背书转让,可以贴现。商业票据的期限在一年以下,由于其风险较大,利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商业票据可以由企业直接发售,也可以由经销商代为发售。但对出票企业信誉审查十分严格。如由经销商发售,则它实际在幕后担保了售给投资者的商业票据,商业票据有时也以折扣的方式发售。
二、商业票据的特性
1、票据是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2、票据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存在任何原因的,只要持票人拿到票据后,就已经取得票据所赋予的全部权力。
3、各国的票据法都要求对票据的形式和内容保持标准化和规范化。
4、票据是可流通的证券。除了票据本身的限制外,票据是可以凭背书和交付而转让。
三、商业票据的种类
1、按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2、按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3、按付款时间不同:即期汇票、远期汇票。
4、按有无附属单据:光票、跟单汇票。
四、商业票据有哪些特征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与一定的财产权利或价值结合在一起,并以一定货币金额表示其价值。票据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开。票据的权利随票据的打造而发生,随票据的出让而转移,占有票据,即占有票据的价值。
不占有票据,就不能主张票据权利。
2、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的格式是由法律规定的,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必要形式打造,票据才能有效。如我国《票据法》规定了汇票、本票、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为记载规定事项的,票据无效。
3、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需说明其取得票据的原由,只要占有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至于取得票据的原由,持票人无说明的义务,债务人也无审查的权利,即使取得票据的原由联系无效,对票据联系也不发生影响。票据的无因性,有利于保障持票人的权利和票据的顺利流通。
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在到期前,可以通过背书方式转让而流通。
票据的流通性是票据的基本特征。票据若不能流通,就不能成其为票据。
5、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有关票据债权人或票据债务人,均应当对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负责,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变更票据上文字记载的意义。
6、票据是设权证券。
票据是创设权利,而不是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票据一经作成,票据上的权利便随之而确立。如一张空白支票,出票人在金额一栏填写多少金额,该支票便具有多少金额的金钱债权。
7、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所创设的权利是金钱债权,票据持有人,可以对票据记载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向票据的特定债务人行使请求付款权,因此票据是一种金钱债权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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