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的最后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办理条件
居住证持有人在在南京市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的最后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点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自动中止。
注意:
1、居住证持有人自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之日起3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其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
2、超出30日补办签注手续的,其在居住地居住期限自补办居住证签注之日起重新计算。
办理材料
1、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2、住宿:
①居住在本人所有权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购房合同;
②居住在非租赁的他人房屋的,提交房主身份证件、房主同意居住说明和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
③居住在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④居住在用人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交用人单位居住证明和劳动合同;
⑤居住在就读学校集体宿舍的,提交就读学校的居住证明和学习证明。
3、申领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
4、已持有的居住证。
办理流程
1、窗口办理
申请人提交材料——派出所受理——等待制作证件——领取证件
2、微信办理
办理地点
居住地所属公安派出所。
南京市派出所地址及联系方式大全
办理时限及费用
1、办理时限
持证人应该在居住每满1年的最后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续办,续办手续当场办理。
2、办理费用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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