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解除加工合同,已完工部分应该如何处理
我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实际案件中,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承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即使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不存在违约行为,但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乙公司作为定作人,仍然享有有随时解除该承揽合同的权利。因此,双方签订的《承揽合同》于乙公司向甲公司通知时解除,但定作人乙公司有义务对给承揽人甲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即应赔偿已完成的工作成果的损失。
定作人行使解除权有哪些限制
根据《民法典》和其他有关规定,定作人行使随时解除权的,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定作人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内提出解除合同。
虽然《民法典》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随时”不是任意绝对,实际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合同履行完毕前的任何时间。根据解除的含义,解除是当事人在合同效力存续期间,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如果承揽人已经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已经支付报酬等费用,合同已终止,定作人此时如果不需要工作成果的,不能提出解除合同。
2、定作人根据本条解除的,应当通知承揽人。
解除通知到达承揽人时,解除生效,合同终止,承揽人可以不再进行承揽工作。
3、定作人根据本条解除承揽合同的,应当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这些损失主要包括承揽人已经完成的工作部分所应当获得的报酬、承揽人为完成这部分工作所支出的材料费以及承揽人因合同解除而受到的其他损失。
一、法律规定承揽合同能转让吗
承揽合同能不能转让,要看承揽合同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承揽人不能转让承揽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工作主要完成人】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条
【承揽辅助工作转交】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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