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从犯,是指在精神上受到一定程序的威胁或者强制而被迫参加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认定胁从犯的主要要件是看其是身体受到控制还是精神上受到威胁、强迫,如果是身体受到控制而致犯罪得逞,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胁从犯罪,不受刑事处罚,如果行为人只是在精神上受到威胁、恐吓、控制、强迫而致犯罪得逞,则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胁从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对于胁从犯的刑事处罚,刑法规定比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一、被威胁杀人构成犯罪吗
如果受到胁迫一方,真的是因生命受到威胁,迫不得已的情形下实施故意杀人或其他犯罪行为;
构成犯罪,但属于刑法28条规定的胁从犯,对于胁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仅仅是面临语言威胁,尚未出现任何实质性的可能危及自身声明的严重威胁的情形下,就实施犯罪,应难以被认定为胁从犯。
二、不能认定为胁从犯的情况
行为人身体受外力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况下的行为,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不可能具有罪过,不构成犯罪,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而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无胁从犯之说;
对于先是被迫参加,而后来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实施犯罪的,不宜定胁从犯,此时行为人实施犯罪已经是由被动到主动;
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直接认定为胁从犯,要具体分析行为人的识别能力,对结果是否能预料到来确定。
最后,受胁迫而实施犯罪后,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一有机会就要报警处理,争取能够最大限度地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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