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权利主体和客体的概念及界定
民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能够充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客体指的是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民事权利的客体,又称为民事权利的标的。
二、民事权利能力可以放弃吗
不可以,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开始就具备,是不可以放弃的,其内涵丰富,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等,也是不可以放弃的,除非公民死亡,就不再具有这些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三、民法典自然人享有哪些民事权利
民法典自然人享有的民事权利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权、个人信息保护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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