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强制执行的概念
刑事强制执行的概念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监狱),根据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己经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二、刑事强制执行的主体
刑事强制执行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点:
1.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权、审判权、刑罚执行权的国家专门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等;
2.直接影响诉讼进程并且与诉讼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3.协助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
三、刑事案件强制执行期限
刑事案件强制执行期限: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1.当事人均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
2.当事人均为公民或其中一方为公民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年内申请执行;
3.在执行中当事人间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一方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一方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的,申请执行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18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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