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的法律规定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国土资源局拟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收回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收回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权利状况;
(2)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3)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表及调查报告;
(4)详细的土地补偿标准和金额;
(5)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基本上围绕上面5个方面来组织文本就行了,具体的图件要看报批部门的要求。
比如说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城市规划变更的需要等等。一般情况下,在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城市规划而进行的土地使用权的撤销,土地使用权人就会因此获得相应的补偿,但是补偿的多少则要按照具体的情况而定,国家对此也有具体的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全文71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