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出资乃指股东以其在思维理念及体力劳动方面的投入,换取在公司中的股权,成为公司的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之规定,合伙人不仅可以选择使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各类财产权益形式作为出资,同时亦可选择以自己所拥有的劳务作为价码,向公司提供相应的贡献来达成出资目的。
因此,尽管普通合伙人被法律赋予了使用劳务进行出资的权力,然而对于身为有限合伙人的各方而言,他们是不被允许将自身的劳务纳入出资范围之内的。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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