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内容:
我家是公房,承租人是我奶奶。我和我爸妈一直跟奶奶同住这房子里,我老公的户口在厦门,结婚后我们因为都在福州工作,所以一直住在我家,包括我的孩子出生后户口也是跟我在这里,我们一家没有人在他处有任何房产,包括我老公也没有。
现在房子要拆迁了,前几天拆迁办的人来我家跟我爸妈说,我已嫁人,尽管户口在这里,常住这里,我和我孩子也不享有拆迁安置的权益???
请问这样的说法合理么?拆迁办是凭借什么条例这样说的?承租人与同住人难道不具有同等的权益?
回复意见:
根据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房屋征收以房屋所有权人或直管公房承租人为补偿对象,与户口无直接关系。(台江区房管局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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