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
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到车辆管理所分所的受理窗口办理恢复驾驶资格手续。郊区(县)轻便摩托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应当到管辖地交警支(大)队驾驶人管理窗口提出申请。
注意事项:
申请人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后二年内完成考试,逾期未完成考试的,终止恢复驾驶资格。
在申请时或者考试期间,申请人超过原准驾车型允许的准驾年龄或者身体条件发生变化的,考试合格后核发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考试合格后,重新申请核发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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