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人先死亡的,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产的有关部分。
遗产中依照法定继承办理的有关部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遗赠;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4、遗嘱无效部分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
5、遗嘱中未处分的遗产。
公证遗嘱需要继承人同意吗
不需要。公证遗嘱进行公证时不需要告诉所有的法定继承人。
按法律规定,遗嘱是由立遗嘱人对属自己所有的财产在自己身故后如何处理,有何人进行继承的一种财产处理,属于行使对自己财产的法定处分权,在法律上属于单方行为,在立遗嘱时不需要经过所有法定继承人同意,所以,进行遗嘱公证时,只要立遗嘱人本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就有效,不需要通知法定继承人。
遗嘱有五种形式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其中以公证遗嘱的效力为最高。
公证遗嘱是指经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的遗嘱。
自书遗嘱即由立遗嘱人生前亲笔书写的遗嘱。自书遗嘱要注明年、月、日,并有立遗嘱人的亲笔签名。
代书遗嘱是由立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录音遗嘱即以录音的形式立遗嘱;口头遗嘱一般在危急情况下设立。以上三种遗嘱形式均要求由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到场见证,见证人也要在遗嘱上签字。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要将录音带封存,并在封面上由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然后,由立遗嘱人交给见证人保管。录音遗嘱要必须在制作遗嘱的见证人和继承人都到场的情况下,当众启封;设立口头遗嘱的,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必含五项内容
不管是何种形式的遗嘱,都应具备下列五项内容:遗产的名称和数量,遗嘱人或受遗赠人,遗产的分配方法和具体份额,明确某项遗产的用途和使用目的,遗嘱执行人。
是否接受遗赠要表态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若想放弃遗产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表示,否则即视为接受继承。与此“相反”,受遗赠人接受遗赠,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有明确表态,否则视为放弃接受遗赠。由于遗嘱一般都是保密的,因此,这里的两个月是从受遗赠人应当知道遗赠一事后开始计算,而不是从立遗嘱之日起开始计算。
在法律规定的五种形式的遗嘱中,以公证遗嘱的效力为最高,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所立遗嘱有数份,其中有一份为公证遗嘱,那么就应按照公证遗嘱执行遗产的继承;没有公证遗嘱的,所立数份遗嘱中内容又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要变更、撤销遗嘱,不用征得子女同意
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变更或撤销遗嘱是立遗嘱人的权利,不用征得继承人或其他人的同意。
变更遗嘱时可以采取与原立遗嘱相同的形式,也可以采取与原立遗嘱不同的形式,但原遗嘱是以公证方式所立的,则不能用自书、代书、录音或口头遗嘱的形式予以变更。
另外,遗嘱人立有遗嘱,但生前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例如,张三立遗嘱将彩电给李四,后来张三把彩电卖给知情的王五,则等于撤销了原遗嘱。
再有,遗嘱人销毁遗嘱文书,可以推定为遗嘱人撤销遗嘱,但经过公证的遗嘱除外。因为,否认或者变更公证遗嘱,只能再一次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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