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司法解释
时间:2023-06-11 21:42:53 3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的管辖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是由执行法院管辖还是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产生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该由执行法院管辖,理由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该主动到执行法院来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故其行为发生地应是执行法院所在地。另一种意见认为应该由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法院管辖,理由是:一般情况下,被执行人的财产在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如房子、车辆、存款都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不主动履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发生地当然是住所地。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司法解释》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的管辖进行了具体规定,该解释第七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该主动到执行法院来清偿法律确定的债务,被执行人拒不到法院来履行义务,其行为侵犯了法院的正常工作,其犯罪行为地应该是执行法院所在地,故应该由执行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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