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执行人未能依照判决书、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所明确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其支付货币义务时,则须按比例加倍支付在此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换言之,即便案件在诉讼程序之后,若被告未能依据法院所做出的判决或者裁定履行还款责任,亦必须承担逾期履行所需负担的高额利息。
因此,诉讼关系确立以后,被告人理应正视自身责任,不能抱着侥幸心态,试图避过因未履行还款义务而需要付出的沉重代价——即额外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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