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中,可代位行使的权利仅限于到期债权,不包括其他权利。
代位权概念及特征是什么
代位权概念及特征如下:
1、代位权又称代位求偿权。东道国政府必须保证其境内的外国私人投资。外国投资者在某个国家的投资因政治原因遭受损失的,由投资国政府赔偿,而投资国政府则要求代替投资者向东道国政府索赔;
2、代位权特征:
(1)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使债权人直接得到清偿;
(2)代位权是主体的代位权,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3)行使代位权的具体方式是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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