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被征地农民多元化保障机制,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建立多种安置制度,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到实处,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这是省政府近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有关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核心内容。
《意见》是针对目前部分市县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社保政策不落实等问题而制定的,目的是加强我省征地管理工作,规范政府征地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有关负责人称。
补偿标准张榜公布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省政府要求各市县要严格履行征地程序,及时公开征地信息,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做好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当事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有异议并提出听证的,应按规定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
各市县要按照征地程序规定,通过政府公告、门户网站和在被征土地所在村、组张榜公布等形式,将征地审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征地调查及补偿结果等有关事项,及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
先安置后拆迁
《意见》明确提出,各市县政府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公布的《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实施征地补偿。按现行补偿标准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市县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同时,妥善安置被拆迁农户。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建设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的安置区,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
省政府要求,要多渠道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各地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再就业培训体系,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技能,帮助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将部分公益性岗位、新增就业岗位、新增商业机会向被征地农民倾斜,给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安置。要制定各种优惠政策,通过提供小额贷款或财政贴息、税收减免等方式,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同时,政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提供一次性缴费补贴,做到应保尽保。省政府重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建立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
《意见》要求,要因地制宜建立留用地安置、换地安置等多种安置制度,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到实处。各市县政府可根据规定,给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留用地,发展集体经济,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比较成熟的地区,市县政府可将部分商业用房、商业铺面安排给被征地集体和农民,用于出租、经营,以确保被征地农民有长期、稳定的经济收入。
另外,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可在农村集体存量空闲建设用地较多的地区,结合村庄综合整治、中心村建设,将零散村庄用地归并、集中,把腾退出的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置换到规划区中位置较优的地段,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增加被征地农民收入。
省政府要求,要建立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在征地实施前一个月将预计需要的征地补偿款足额存入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设的征地补偿费专户,专项用于征地补偿。征地补偿费不落实的,不得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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