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地说,的确不宜如此操作。
对于已经步入退休生活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士来说,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应再承担向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
这主要是由于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与单位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纯粹的雇佣关系或者合同关系(简称“劳务关系”),而非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然而有一点需要注意,若此种退休人员在之前的工作过程中积累的缴费年数还未达到法定标准的话,那么他仍有权依自身意愿及法律规定,自主选择以个人身份去参加相关的社保计划,并进行相应的缴费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一)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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