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洛市分公司变更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二十三条:“举办外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四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二、商洛市分公司变更登记办理材料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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