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的程序:
1、董事会拟订分立方案报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2、由分立各方,即原公司股东就分立的有关具体事项订立协议;
3、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股份有限公司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4、处理债权债务;
5、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一、公司解散清算可能有什么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公司未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我国公司法既未规定公司的最高营业期限,又未强制要求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因此,营业期限是我国公司章程任意规定的事项。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营业期限,在此期限届满前,股东会可以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如果没有形成此决议,公司即进入解散程序。
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解散事由一般是公司章程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预先约定公司的各种解散事由。如果在公司经营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可以决议公司解散。
3、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可以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因不设股东会,其解散的决定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作出。
4、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当公司吸收合并时,吸收方存续,被吸收方解散;当公司新设合并时,合并各方均解散。当公司分立时,如果原公司存续,则不存在解散问题,如果原公司分立后不再存在,则原公司应解散。公司的合并、分立决议均应由股东会作出。
5、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一旦受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行政处罚时,必然引起公司解散。在程序上,公司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进行清算,并于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
6、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这个规定是司法解散:司法解散分为命令解散和判决解散。
(1)命令解散是法院应公司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之请求,或依职权危害公共利益为命令解散公司。该制度是为了纠正因公司设立准则广义而引起的滥设公司之弊端而创设的公司解散制度。
(2)判决解散是指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用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法院根据股东的请求而强制解散公司。
二、公司向银行借款要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决议是股东会就公司事项通过的议案。公司借款属于重大事项,需要召开股东大会由各股东作出决议,同意以后要对股东会的决议作出书面的约定。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方向性的指引);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股东大会的职权包含哪些
股东大会的职权包含: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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