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保证金制度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3-06-11 15:31:33 4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第56条第二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关于收取保证金的规定,公、检、法机关分别对此制度作了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取保候审,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责令其交纳保证金。保证金仅限于现金;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起诉指控犯罪的性质、情节、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决定应当收取保证金的数额,保证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交由公安机关收取和保管。第72条规定:对同一被告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4条规定:采取保证金担保方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经济状况和涉嫌犯罪数额。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一千元以上的保证金。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5条规定: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或者可以在中国金融机构兑换的货币的形式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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