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由第三人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周某等12香客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人民币1-8万元不等;被告唐某等三合伙人应赔偿12原告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1000-1万元不等,被告吴某毛、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8年5月5日14时许,周某等香客乘坐由吴某毛驾驶的中型客车去罗山敬香朝仙。下山时,当车行至罗山半山坡培路岩路段,由于吴某毛未按规范安全驾驶,往公路左边处理险情时撞到山崖翻车,造成包括周某在内的12位香客受伤的交通事故,其中周某受伤最严重。事发后,周某等被送至市医院急救。
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等不负事故责任。经法医鉴定,周某颈部活动功能受限评定为玖级伤残,双上肢肌力4级评定为肆级伤残,双眼视力障碍不能确定与外伤有关(外伤所致),故不予评残,听力检查由于其本人自动放弃,故不予评残。
一审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应予以确认。被告吴某毛负事故全部责任,故作为雇主的被告唐某等三合伙人对此事故担全责。吴某毛具有重大过失,被告运输公司是肇事车车主,将车发包给被告唐某等,并收取了一定的管理费,对该车负有管理义务,故被告吴某毛、运输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肇事车在保险公司投了保,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责任,直接向12原告赔偿保险金。
租车旅游翻车车主是否有责?
租车旅游翻车车主一般没有责。但如果车子本身存在一定问题的,那么车主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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