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诊
参保人经本人选定的门诊定点机构转诊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
参保人应在就诊之日起60日内,凭《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转诊(院)审批表、门诊病历、有效医疗费用票据、治疗费用清单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回到本人选定的门诊定点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转院
转往医院未实行联网结算的,住院费用先由参保人垫付。
参保人应在本次医疗终结的6个月内(特殊情况下不超过12个月),凭《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转诊(院)审批表、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复印件、有效医疗费用票据、治疗费用清单、银行帐号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注:转诊(院)后核准的医疗费用,根据《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
参保人在同一诊疗时间内在多所医院同时发生住院费用的,只能报销其中一所医院的医疗费用。参保人住院期间,因该院的条件所限,需到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治疗的,应有住院医院的转院(诊)证明,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与本次住院费用一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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