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价格如何认定?
我国《反倾销条例》第5条规定,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的,以该价格为出口价格;
(2)进口产品没有出口价格或者其价格不可靠的,以根据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但是,该进口产品未转售给独立购买人或者未按进口时的状态转售的,可以根据合理基础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
二、正常价值如何认定?
正常价值的认定是就是否采取反倾销措施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基础。因而,正常价值在反倾销立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不可替代的法律意义。确认正常价值主要有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第三国出口价格和出口国结构价格三种基本方法。
(1)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
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销售价格是确定正常价值的最基本方法,在一般情况下应优先适用。只有在不存在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时,才能考虑其他方法。我国《反倾销条例》第4.1条规定,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
(2)第三国出口价格
第三国出口价格是指出口国产品出口到第三国市场销售的价格。我国《反倾销条例》第4.2条规定,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作为正常价值。但是,对第三国如何确定、第三国出口价格如何计算等问题没有规定。
(3)出口国结构价格
我国《反倾销条例》第4.2条规定,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作为正常价值。这里的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而得到的正常价值就是指结构价格。
三、如何进行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比较?
我国《反倾销条例》第6条规定,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比较,应当考虑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倾销幅度的确定,应当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或者将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在逐笔交易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出口价格在不同的购买人、地区、时期之间存在很大差异,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难以比较,可以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单一出口交易的价格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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