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权何时设立的
时间:2023-09-20 16:18:07 10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是什么

应收账款质押属于权利质押,以应收账款做质押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1.有价证券。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基金份额、股权。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应收账款:登记设立。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二、应收账款质权是什么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应收账款质押是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的债权向他人提供质押担保并获得贷款的行为,这种担保应属于权利质中的普通债权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三、办理股权质押的程序

股权质押办理如下:

1.申请股权出质的企业类型;

2.填写《股权出质设立申请表》表格,提交证明文件;

3.于电话提示的受理时间到投资服务大厅取号办理;

4.按工作人员的提示到投资服务大厅一层发照窗口领取股权出质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n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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