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举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违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原有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违法占用土地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占用的土地超过批准的数量,多余的土地将被视为非法占用土地。第七十九条无权批准征用或者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使用土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并视为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批准或者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由地方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用途、地点、用途和用途,依法报批征地前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应当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民;调查被征收土地的权属、土地类型、面积以及土地上附着的产权的权属、类型和数量调查结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地上附着产权所有人共同确认,被征地农民告知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批准征地的必要材料。同时,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他们有权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申请听证。
除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被征地村组公布征地审批。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悬挂农用地转用、征地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没有农用地转用、征地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用地。同时,《意见》还规定,农用地转用、征地的批准文件有效期为两年。经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后,市、县两年内不使用土地或者不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违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全文96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