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如下:
1、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2、正当防卫行为。
3、紧急避险行为。
4、受害人同意的行为。
5、不可抗力。
6、受害人的过错。
7、第三人的过错,即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对造成原告的损害具有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