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特征:
1、主体,个人或单位。
2、客体,是复杂客体(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3、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4、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不具有合同诈骗罪所要求的合同特征。
刑法224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是诈骗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法,也是构成本案的特征。在合同诈骗犯罪中,合同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合同》规定的其它形式如摄影、录像、电子邮件等。口头合同应排除在合同诈骗罪的合同之外。合同诈骗罪法条表述了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谓签订即是签字、订立之意。两者相结合自然得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不包括口头合同。其次现行刑法将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单独设立此罪,其立法意图在于加大对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如果将利用口头合同的诈骗犯罪定性为合同诈骗犯罪,那么势必将混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刑法规定的诈骗罪的条款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所以辩方认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不包括利用口头合同的诈骗,利用口头合同的诈骗犯罪应定性为诈骗罪。
具体到本案,控方指控的林某欠35家供货商的货款,签订书面合同的只有3家,其它32家均是采用口头协议供货结算,未订立书面合同。从现有证据来看,本案不具备合同诈骗罪所要求的合同特征。控方指控为合同诈骗,实属牵强附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全文86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