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中的隐名投资是指一方(隐名投资人)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他人(显名投资人)的法律现象。它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隐名投资人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
(2)公司股份实际的出资认购人与名义上的股东不一致;
(3)显名投资人系以自己的名义向公司投资。这一点使隐名投资与代理区别开来;
(4)无论隐名投资人还是显名投资人对公司债务均只承担有限责任。这一特征区别于隐名合伙;
(5)隐名投资人承担公司的盈亏风险。
公司实际投资人不愿意出资的原因有很多,判断其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主要应依据隐名出资的行为是否规避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某些行业限制境外资本进入,境外人士借用国内人士名义曲线进入该行业,这样的行为就属于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此时隐名股东只能就实际出资的部分向显名股东主张债权。如若隐名投资的行为没有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可以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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