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一、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三个原则
(一)被动原则:即必须由企业主动提出申请。
(二)个案原则:即企业就一个商标案件提出申请,认定机关根据企业商标是否符合《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要求,成熟一件,认定一件。
(三)客观驰名原则:即在一定范围内客观驰名。
二、在商标注册、评审程序中请求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参见本章中的“商标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参见本编第六章中的“注册商标的撤销”),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修正)
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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