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财产权可以申请复议吗
时间:2023-02-08 09:20:29 1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侵占财产权可以申请复议吗对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复议一次,对裁定不服的话,可以对涉案案件提起上诉或者再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六》规定,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案外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的选择性权利——申请复议权或者异议权。在在2015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出台后,案外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时,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择一行使。

二、案外人的申请复议权根据2015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案外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而2015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又是专门针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所作出的配套解释。根据法律授权,案外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时,援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其享有申请复议权,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财产保全裁定存在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对案外人的复议申请,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案外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需要说明的是,尽管2015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没有对审查结果的文书形式予以规定,但其与1992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10条“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的规定一样是针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所作出的解释,沿用以往1992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10条规定所采用的文书形式,保持连续性,并无不妥。

三、案外人的异议权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的规定来看,既然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而属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那么对其执行当然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的执行,属于执行程序中执行的范畴,只不过负责执行的机构是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而已。简而言之,对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仍然属于执行程序中的执行。前文中的第一种观点和第二种观点认为对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不属于执行程序中的执行的说法,与法律规定相悖,并不足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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