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强奸”的几点法律问题
时间:2023-08-04 11:34:46 4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我国法律是否承认“婚内强奸”

答案是肯定的。

在过去,人们常常会有这样的看法,夫妻之间的性生活是法律赋予配偶的权利和义务,丈夫有权对性生活提出要求,妻子应当配合,反之相同。不过,性生活不和谐的夫妻不少。如果旗子不情愿,丈夫强行发生性关系而引起的矛盾,这种矛盾在许多人眼里只不过是夫妻间的不和谐而已。所以认为,婚内强奸不可能事实上存在。

但是,随着女性地位的提高以及人们对夫妻之间性爱的了解和尊重,这样的观点不断受到批评。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与其他的强奸行为一样会产生对女性生理和心理的伤害;夫妻的性爱是双方表达爱慕的行为,采取暴力进行无疑会伤害夫妻关系,伤害妻子。虽然,在我国,对违背妻子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丈夫以强奸罪定罪量刑,司法实践中较为少见,但是,我国新《刑法》并没有把加害人与受害人关系为夫妻的侵犯妇女性自由权利的行为排除于强奸罪之外。因此可以定义,婚内强奸是指丈夫以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违背妻子的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二、如何对婚内强奸定罪量刑

关于婚内强奸的定罪,笔者认为,婚内强奸系强奸罪的一种特殊情形。因此,婚内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应与我国新刑法中关于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大体相同。所不同的是,婚内强奸罪的主体是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丈夫一方。

既然婚内强奸是强奸罪的一种特殊情形,那么,在量刑方面,也应参照我国刑法对强奸罪量刑方面的规定。但由于婚内强奸造成的社会影响小于其他强奸罪,因此,笔者个人认为,在量刑方面,婚内强奸较之于其他强奸罪,应该从轻。

三、在适用中应注意两个问题

1、婚内强奸的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比较特殊,系夫妻关系,容易反复,因此,取证和认定都比较困难。

2、要注意区分婚内强奸与其他强奸罪。

(1)婚内强奸的加害方与受害方存在一种特殊的关系,即夫妻关系。

(2)加害方与受害方之间的夫妻关系,是因他们合法的婚姻关系而建立起来的。

无效婚姻,其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当然无效。因这种不法的婚姻关系而建立起来的男女二者之间,互不具有夫妻身份。在婚姻无效的情形下,男方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属于婚内强奸,而应以强奸罪论处。

婚内强奸定强奸罪吗

按我国刑婚内法理论通说,“婚内强奸”行为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主要理由有三:

第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内容。性行为既是配偶间的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夫妻间的性行为受法律保护,法律不干涉夫妻间性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方法。

第二,夫妻生活中,确有一方在对方不愿意的情况下而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但这只是夫妻间的性道德问题。虽然强制方应受道德谴责,但不是犯罪。受强制方可以以夫妻生活不和谐为由提起离婚之诉。

第三,一方违背配偶意愿而强行发生性关系,如果情节严重,虽不构成“强奸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果一方长期使用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关系,造成配偶方身心受到重大伤害的,可以视具体情况,分别以“虐待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二、什么情况下婚内强奸定强奸

(一)强奸罪

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它具有如下特征: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客观上行为必须具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10]这里的妇女并没有把妻子排除在外,而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关键所在.很明显,婚内强奸符合这个条件。

(二)从强奸罪的犯罪要件来看

立法机关未将丈夫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也未将丈夫列为特殊的强奸犯主体,即所谓的“婚内强奸主体”。从客体来看,强奸罪客体是指人身权利中特有的性的权利。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妇女的性权利是妇女的一种特有的人身权利。侵犯这种权利,违背了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交行为的权利。

(三)社会危害性

除了分析犯罪要件外,确认一行为构成犯罪的首要依据在于该行为具备了犯罪的本质特征—具有应受刑罚的社会危害性。婚内强奸除了给妻子造成一定的生理损伤外,给妻子造成的心理损伤(如造成性的厌恶与冷淡等)是难以估量的,在那些感情已经破裂毫无爱情可言的婚姻关系中,这种心理损伤将会更为严重。如果一个妻子把性生活作为爱慕的表达方式,而丈夫则出于自私,恶意或其他非正当的原因强迫与其妻发生性行为,那么,丈夫的行为对其妻子所产生的心理损伤与其他强奸行为相比没有本质区别。另外,丈夫杀害妻子,伤害,虐待妻子的,都构成犯罪,为何强奸妻子就不能构成强奸罪妇女是“半边天”,当她们的性权利遭受丈夫侵犯是,应当为其提供法律的援助,而不能让这种现象成为法律的盲区。

(四)从立法原则看

从立法原则看肯定丈夫强奸妻子构成强奸罪并不违反罪行法定原则。有人认为,既然《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婚姻存续期间也有强奸问题存在,那么只要夫妻关系存在就不应存在强奸问题,因为法无明文不为罪。此说是不妥的。第一,依据该说将会得到一系列谬论,如,《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杀害妻子的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则丈夫杀害妻子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吗第二,刑法规范是一种普遍性规定,《刑法》根本不可能对其所禁止的每一事项及其具体细节都作出明确规定。

(五)法律要尽量符合自然权利

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但自然权利却位于法律之上,法律要尽量符合自然权利。如言论自由,这就是人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任何对他进行限制的法律都是与自然权利相违背的。不管是女性还是男性的性权利,都是人的本能,是一种自然权利,尤其是女性的性的自然权利更容易受到侵犯。结婚并不能剥夺女性的性的自然权利,妇女仍有权利支配她的性生活(此处仅指婚内。婚外恋是道德问题),所以法律要尽量保护妇女的这种自然权利。

(六)丈夫强奸妻子与理与据

表现:性权利是法律赋予丈夫和自己妻子,妻子和自己的丈夫过性生活的权利,婚外异性无论如何,都无这种权利,性权利不是丈夫的“专利”,而是有法律赋予的。妻子也同样享有愿意或因故不愿意与丈夫过性生活的权利,这是由夫妻双方性权利的平等性决定的。夫妻间正常的性生活只要有一方因故拒绝与对方过性生活,意欲享用性权利一方的自由便受到遏止,其权利便转化为尊重和维护对方性权利不受侵犯的义务;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旨在保护妇女的性权利不受侵犯,因此我国刑法从来就未把丈

夫和妻子排除有强奸罪的被告人,被害人之外。如果丈夫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定强奸罪与理不通,与法不适。

通过上文介绍,婚内强奸的行为侵犯了妻子合法的人身权利,存在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看完上文的介绍,如果您对婚内强奸定强奸罪吗,什么情况下婚内强奸定强奸还存在疑惑的或者遇到这方面的律师的,建议直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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