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判断夫妻一方是否需要承担债务并非仅仅依据其对债务的知情与否,而是着眼于该笔债务是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负债。
若在此情况下,不知情的那一方能有效地证明该债务并未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就有可能将之判定为非夫妻共同债务,进而使得该债务仅由知情人独自承受偿还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全文31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