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用于国家建设的,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丧失土地权利的补偿费用。计算方法如下:
①耕地征用补偿费为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其他土地征用补偿费标准由省定,自治区、直辖市参照耕地征用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有收入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无收入的耕地不予补偿。柴山、滩涂、池塘、芦苇塘、经济林地、草地、牧场等经营性非耕地的征地补偿标准为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②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等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征地,按照相邻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
③被征地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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