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女士与丈夫离婚多年,协议离婚时双方约定房屋归女方所有。最近,冷女士急需用钱,准备用这套房屋办理抵押贷款。当她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时,工作人员告诉她,这套房屋仍然登记在其前夫名下,需要办理相关手续。这让冷女士犯了难:自己离婚多年,与前夫早已断绝联系,根本找不到他,即使找到他也不会配合。
[解决办法]
离婚时
配偶无法到场
应诉诸司法程序
法律法规规定:《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1、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3、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4、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5、房屋灭失;
6、权利人放弃权利;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怎么办: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和冷女士一样,离婚后没有按照协议及时跟进办理房屋析产转移登记,认为只要一纸协议在手就不会发生变化。岂不知几年后,时过境迁,有的原配偶另组家庭不愿配合,有的远走高飞踪迹难寻,还有的见房价高涨索要补偿。本案中,冷女士虽然有了表明房屋权利归属的协议,但不符合单方申请登记的规定,应当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登记。若对方不予配合,可以通过司法诉讼程序解决。如果离婚程序是通过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第二条规定,申请人持生效的司法文书,可以单方申请房屋离婚析产转移登记。
一、房屋过户找不到原房主怎么办
购买房屋后没有及时过户,找不到原房主。买家当事人可以凭买卖合同,付款凭据,身份证,到合同履行地区法院起诉维权。可以在胜诉后,买家凭生效的判决书,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单方过户手续。《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五条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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